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源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捌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陳源明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63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係仿冒商標商品,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之。另被告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18元,業據扣案,亦聲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併為沒收之諭知。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源明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63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為侵害附表所示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鑑定報告在卷可佐,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扣案之218元,為警員為查緝本案佯為買家至拍賣網站下標購買被告所陳列之仿冒商標商品而交付被告,仍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218元聲請宣告沒收,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附表:】┌───┬──────────┬─────┐│編號│品名│數量│├───┼──────────┼─────┤│1│仿冒蘋果廠牌傳輸線│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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