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八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言立男三十被告甲○○女三十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七五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言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原名為 卓淑玲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四萬元,由具保人張言立於繳納該保證金後(繳款日期為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回證影本四份、戶籍資料(即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四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一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一紙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張言立所繳納之保證金四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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