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抗字第29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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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抗字第2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抗字第2974號抗告人乙○○原名 吳進成 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400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民國95年1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考(見本院抗字卷第12頁);乃抗告人逾期迄未遵行,有查詢表可憑(見本院抗字卷第13頁)。揆諸上開說明,應認本件之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周美月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