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原處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15號聲請人 陳李蕊
陳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謝富
張家豐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原案號:101年度刑全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所為之101年度刑全字第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又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陳李蕊、陳郎前聲請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刑全字第3號裁定准予對債務人廖謝富、張家豐為假扣押等情,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屬無誤,現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撤銷該假扣押之裁定,經核尚無不符,依上揭規定,自應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