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賠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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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賠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賠字第1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無罪判決之正本。
理由按冤獄賠償法第六條規定,聲請冤獄賠償應以書面記載法定事項,其中第四款所定法定應記載事項,為「事實理由,並應附具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書之正本」。本件聲請人因貪污等案件,聲請冤獄賠償,其聲請狀未依上開法定聲請程式,提出無罪判決之正本,核與上開規定不合,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邱同印法官吳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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