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76號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被告 許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被告戶籍設在桃園市○○區○○路0000○0號,經本院向被告之之 華勛 6號信箱送達言詞辯論通知之結果遭退件,故本件起訴狀及言詞辯論通知等應對被告為國內公示送達,始為合法,是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主文所示時間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