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76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被告 許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被告戶籍設在桃園市○○區○○路0000○0號,經本院向被告之之 華勛 6號信箱送達言詞辯論通知之結果遭退件,故本件起訴狀及言詞辯論通知等應對被告為國內公示送達,始為合法,是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主文所示時間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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