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693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文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42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文祥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綠色之足適姿女鞋及黑色高統converse球鞋各壹隻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