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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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72號聲請人 駱鵬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簡吟倫┌─────────────────────────────────────────────────────┐│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7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中源大飯店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未記載│54,354元│DB0000000│103年11月10日│││限公司│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