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六一一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黃瑞唐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瑞唐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黃瑞唐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文進
法官陳思成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