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一時二十分許,在臺中縣○○鎮○○路與西濱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毛重一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公克),因被告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經法院裁定送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五六三號不起訴處分書乙紙附卷可稽,惟因上開扣案之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特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經送鑑驗,確係海洛因無誤,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三月四日調科壹字第一二00一一三五二號鑑定通知書乙紙在卷可稽,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認本件聲請為適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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