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56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並表明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等之必要程式,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7日以99年度補字第77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告99年
9月14日收受送達,迄未補正,依前開法條之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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