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國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國簡字第3號

原告 廖偵

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張志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史華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