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國簡字第3號
原告 廖偵 亦
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張志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史華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國簡字第3號
原告 廖偵 亦
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張志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