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東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東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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