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王裕元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雄保險小調字第16號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
人員如下:
書記官 林芊蕙
調解委員 葉明瑞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王裕元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元。
二、前項金額給付方式:
相對人應於民國98年8月4日一次給付完畢。
三、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 葉明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芊蕙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