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344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奧偉電子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911元,應繳裁
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8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