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山水雅築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 小調字第65號給付管理費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曾秀鳳
調解委員 高重雄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意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捌萬肆仟伍百零柒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權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 委員 高重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曾秀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