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勞小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勞小字第3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孟韋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
,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2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在台中市○區○○路○○○巷13之2號,
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經本院以電話向被告法定代理
人詢問結果,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1樓僅為承租
之工務所,希望案件移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等語,亦
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
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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