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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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號(現於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人前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40號裁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及上開裁定各一件在卷可徵。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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