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易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丙○○兼訴訟代理人乙○○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更正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判決正本,審理法官姓名「陳真真」,應更正為「林紀元」。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將審理法官姓名「林紀元」誤書為「陳真真」,爰依首開法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簡色嬌~B2法官沈建興~B3法官曾錦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