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廷焜 訴訟代理人 劉玉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億陸仟柒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叁拾肆萬伍仟陸佰陸拾柒點肆元,折合新台幣肆佰零叁萬柒仟零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零叁萬陸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