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勢分行?
法定代理人 徐文孝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柒佰陸拾玖萬柒仟玖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柒萬肆仟捌佰玖拾叁元肆角,折合新台幣伍拾貳萬肆仟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貳萬肆仟陸佰叁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