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分行?
法定代理人 鄭紀男 訴訟代理人 楊怡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萬零貳仟零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貳佰柒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零捌佰貳拾伍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柒佰捌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