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免除保安處分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受處分人之強制工作(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後,自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移送執行迄今已滿二年二月,茲據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九0)泰所教字第一四一0號函稱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檢同成績考核表等件,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核無不合,為此聲請依法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有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