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偉英
郭國慶
高樹成
黎志釧
周春德
鄭金戰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26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偉英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郭國慶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高樹成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黎志釧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周春德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金戰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象棋壹副、骰子叁顆及賭資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2行「本署偵查中
」補充更正為:「本署偵查中(除被告周春德經傳未到)」
。
㈡被告蔡偉英、高樹成、鄭金戰前曾因相同案件,被告蔡偉英
於民國90年間經本院以80年度易字第783號判決判處罰金銀
元1,000元確定,於80年6月18日執行完畢;被告高樹成於
80年間經本院以80年度易字第3167號判決判處罰金銀元2,00
0元確定,於81年11月2日執行完畢,又於82年間經本院以
82年度易字第2164號判決判處罰金銀元3,000元確定,於83
年6月14日執行完畢;被告鄭金戰於99年間經本院以99年度
湖簡字第412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2,000元確定,於99年
9月3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證。爰審酌被告蔡偉英、高樹
成、鄭金戰三人不知悛改,再犯本件賭博罪,被告郭國慶、
黎志釧、周春德無賭博前科,渠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情節
、對社會公序良俗所生損害,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