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03號原告 游煥長 上列當事人向本院訴請離婚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