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378號債權人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唐高駿 債務人 江姣慧 陳焰煌 之繼.
陳宇珊 陳焰煌之繼. 陳守山 陳焰煌之繼.
一、債務人等應在被繼承人陳焰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伍佰叁拾叁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第三人陳焰煌(即被繼承人)分別於民國98年9月17日、98年11月21日、98年12月3日至債權人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就診,而第三人陳焰煌(即被繼承人)於99年1月2日死亡,尚未繳納醫療費用新臺幣35,533元,債務人等為其繼承人,並未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應負有清償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