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月間起至九十五年七月十六日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更字第十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六二四0號、第二五九九號、第三六0三號、第三八二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茲受刑人前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