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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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四年八月六日,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桃簡字第三0九五號判處拘役五十九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又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庭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