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繼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繼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繼字第43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丙○○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況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施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參照)。
二、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丙○○聲明繼承,經本院通知命其於收受命補正裁定20日內補正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正本;被繼承人與聲明人間「書信往來」及「雙方合照照片」等證據方法,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2日送達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再審酌本院依職權函查被繼承人丙○○之兵籍表家屬欄中所載兄弟姐妹之資料並未載明聲請人姓名,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人事軍務處97年1月10日國空人勤字第0970000370號函1紙在卷可證。
綜上,尚難認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丙○○之兄弟姐妹而得聲明繼承,是故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徐文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