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4號聲請人紘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李琇玉 即順鈺企業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二第2行中關於「96年度字第136號」記載,應更正為「96年度存字第13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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