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護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護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安置適當場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護字第209號聲請人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相對人丙○○
28之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安置適當場所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中關於「96年4月10日下午5時起緊急安置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96年7月2日下午5時起緊急安置相對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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