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7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煜政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黃煜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998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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