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84號原告成大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
2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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