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84號原告 陳炳昌成大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蕭聖亮
楊申田 律師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一頁第一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及第四、五行「住臺北縣土城市○○路○段○○○巷○弄○號2樓」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住新北市○○區○○路1段211巷6弄8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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