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293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樑銓
訴訟代理人 鍾政曄
被 告 陳斌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1,444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24日19時15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號車,行經臺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時,因過失致與原告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下稱
系爭車輛)發生碰撞,造成系爭車輛受損。原告依保險契約
賠付系爭車輛修理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3萬9,800元(
工資:1萬9,400元,零件:12萬0,400元),其損害肇因於
被告之過失行為,依法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因此依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代位被保險人向債
務人求償,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1,844元,及自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
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
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
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汽車保險理算書、
駕照、行照、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車損照片、統一發
票等均影本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
警察大隊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在卷可供證明,被告復未到庭
爭執,是足以相信原告主張被告因過失不法損害訴外人之財
產為真實,且原告既已依保險契約賠償訴外人因本件車禍事
故所受損失,原告自得依前述規定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
任。
四、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支出之修復費用共為13萬9,800
元,由卷附資料之工資部分為1萬9,400元,零件部分為12萬
0,400元,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
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3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月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
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年
,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
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
均法或定律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月計。」又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
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所得稅法第54條第3項定有明
文。查本件系爭車輛出廠日為101年8月,有上開警局資料所
附補充資料表在卷可參,距肇事日期108年4月24日,已逾自
用小客車耐用年數5年以上,據此,系爭車輛零件扣除折舊
後得請求之費用為1萬2,044元(計算式如附表),加上非屬
零件之工資1萬9,400元,原告共計得請求之修復費用合計為
3萬1,444元。
五、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3萬1,444元
,及自起訴狀送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2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
過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
定,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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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20,400×0.369=44,428
第1年折舊後價值120,400-44,428=75,972
第2年折舊值75,972×0.369=28,034
第2年折舊後價值75,972-28,034=47,938
第3年折舊值47,938×0.369=17,689
第3年折舊後價值47,938-17,689=30,249
第4年折舊值30,249×0.369=11,162
第4年折舊後價值30,249-11,162=19,087
第5年折舊值19,087×0.369=7,043
第5年折舊後價值19,087-7,043=12,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