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簡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269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潘逢堉

兼法定代理

張舒傛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陳清佑

陳錦財

陳宜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潮簡字第26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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