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721號聲明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丙○○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釋明被繼承人丙○○之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張龍 生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或已經拋棄繼承及其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