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0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王幸華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