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小字第3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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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338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訴訟代理人 林采聖

被告 林文賢 籍設宜蘭縣○○鎮○○路000○0號(宜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483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82,749元,自民國97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2,48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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