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417號
原告 金建福
被告 胡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07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