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簡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簡聲字第12號

聲請人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

代理人 黃郁舜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羅簡字第2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羅簡字第2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民國111年9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11年度羅簡字第2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原告,為釐清筆錄內容之真實性及完整性,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1年度羅簡字第2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理由如上,核其聲請意旨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依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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