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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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1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世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被告 謝和廷
易子瀚 張凱迪 林宏哲 林宗賢 張鈞皓 尤金靖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被告 黎芷君
洪辰瑜
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之五、「應適用之法條欄」關於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339條第3項」;漏載刑法第25條,應更正補充「第25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漏載,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