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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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812號上訴人即被告 卜誠龍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字第81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1年6月2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