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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