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240號
即 被 告 李文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潘清娘 、 陳福順 間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萬6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14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