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3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鈺淇選任辯護人沈志祥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