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秀春選任辯護人紀錦隆律師被告王如慧被告 劉鎮海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孫大盺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876號)」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876號、第14167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本件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號,經查該資料內容係誤載,有起訴書1份在卷足憑,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前開部分自應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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