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43號聲請人戊○○以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丁.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0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2日裁通知補繳相對人之最近有效之戶籍謄本、聲請費2000元及債務人之積欠本金,此項通知已於99年4月5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雖於99年4月6日補正相對人之最近有效之戶籍謄本,惟未補正聲請費及債務人之積欠本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完全,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