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4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44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本件債務人姓名之記載,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債務人姓名,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