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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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О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右二人共同史乃文律師選任辯護人 楊譜諺 律師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本院義務辯護人乙○○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丙○○「四十九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均更正為「五十一歲(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丙○○「四十九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均應裁定更正為「五十一歲(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王啟明法官林韋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